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171|回复: 2

CDFA技术执行非精密进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26 23: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sserc8 于 2014-12-26 23:17 编辑

咨询通告《连续下降最后进近》中明确“为提高非精密进近的安全水平,运营人应该尽早停止使用梯级下降或者快速下降后平飞的飞行方法,取而代之的是制定标准操作程序,训练和要求飞行员使用CDFA技术”。从字面来看,局方仅是建议运营人尽快实施CDFA技术,并未强制公司执行。因此,运营人有两种选择:

  (1)不执行CDFA

  局方在咨询通告《连续下降最后进近》、《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明确“C/D类飞机,非精密进近RVR/VIS至少增加400米。”

  (2)执行CDFA

  山航积极落实局方建议,积极推广稳定进近理念,采用CDFA技术执行非精密进近,并及时完善修订《运行手册》、《SOP》等相关手册。

  下面就CDFA技术执行非精密进近DDH/VIS标准问题展开探讨。

  一、采用CDFA执行非精密进近的DDA/DDH是不是一定要在MDA/MDH的基础上增加50ft/15米?

  咨询通告《连续下降最后进近》中明确:

  (1)使用CDFA技术进近,为确保航空器在复飞过程中不低于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高,由运行人确定的在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上的某一高度/高,当下降至此高度/高,如果不具备着着陆条件,飞行员应开始复飞。

  (2)考虑到航空器在复飞过程中可能的高度损失等因素,运行人应指令他们的飞行员在公布的最低下降高/高以上的某一高度/高(即CDFA特定决断高度/高,例如:在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高增加15米(50英尺)开始复飞,以确保航空器不会下降到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

  (3)每个运营人在包含CDFA内容的训练大纲中应明确:运营人确定CDFA特定决断高度/高的方法,即确保航空器不会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高以下的附加高度要求。

  综上,DDA/H是由运营人制定的,只是要按照局方要求确保在这一特定的决断点,复飞高度损失后不得低于MDA/H。而MDA/H+15仅仅是咨询通告中局方所举的例子而已。运营人应根据机型性能,只要能确保复飞时不低于MDA/H,至于增加多少,由运行人决定。

  二、采用CDFA执行非精密进近能见度标准如何掌握?可否直接采用非精密进近图中公布的标准?

  (1)在《关于CDFA航图公布和使用的补充通知》中有以下明确:



  (2)咨询通告《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8.6:





  以兰州机场为例,ZLLL RWY18 VOR/DME程序,下降梯度5.2%,PALS长度900米



  根据8.6计算方法:

  (163+15)÷0.0524-900=2496米,取整后2500米。

  CDFA技术执行兰州机场RWY18VOR/DME时,应该掌握的最低标准是2500米,而非图中公布的2300米。

  结论:

  针对5.2%下降梯度,因提高了15米的特定决断点,导致最低能见度增加15÷0.0524=286.2595米。这就导致某些机场执行CDFA时不能直接采用机场图中的标准。反过来讲,按照明传电报要求,执行CDFA能见度的最低标准最多比机场NPA图中公布的标准大300米。类似这样的机场还有很多,不再一一罗列。当前,大多数公司执行CDFA技术实施的非精密进近,DDH=DH+15M,并直接执行机场NPA图中公布的标准。笔者以为,应对每个机场NPA图中的标准进行评估梳理,将不满足局方文件要求的机场加以明确并适当提高运行标准。

  国内某公司制定了“CDFA技术执行非精密进近能见度标准”查询图表,如下表所示。根据查的“看见跑道入口所需要的能见度”减去机场进近灯光的长度,即为满足局方要求的所需能见度标准。个人认为,根据机型性能特点,制定类似的标准查询表更加合理、合法。

          作者:岳谭谭

  相关支持文件:

  咨询通告《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咨询通告《连续下降最后进近》;

  明传电报《关于CDFA航图公布和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565号;

  明传电报《关于CDFA航图公布和使用的补充通知》(2014)1364号;

发表于 2014-12-26 23: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及得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2-27 0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眼看成了CDMA技术,好罪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