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塔台管制室运行效率及规范塔台管制员向航空器发布落地许可的条件,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R5)相关规定,特发布关于发布向航空器发布落地许可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对进近中的航空器,着陆许可通常应当在航空器距跑道入口处7至11公里发出,最晚不能迟于航空器距跑道入口处4公里。 二、当塔台管制员确信进近着陆的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该航空器发布着陆许可,但该着陆许可不得在前方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之前发出: - 符合航空器之间尾流间隔标准;
- 前行离场航空器已经发布起飞许可;
- 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前,前行离场航空器已经发布起飞许可且已经飞越使用跑道末端或者已开始转弯;
- 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前,前行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
发出着陆许可后,上述条件有变化的,塔台管制员应当立即通知航空器复飞,同时简要说明复飞原因;复飞航空器高度在昼间100米,夜间150米以下,或者未开始第一转弯,跑道上的其他航空器不得起飞;复飞和重新进入着陆的程序,按照公布的程序执行。着陆或者复飞由航空器驾驶员最后决定,并且对其决定负责。 三、在发布起飞许可或者着陆许可后,塔台管制员得知跑道上或者跑道附近有可能危害起飞或者降落航空器安全的障碍,或者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侵入跑道的事件时,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R5)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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