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管制移交 |
原则:航空器能按管制移交规定正常飞行,并且航空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通讯等机载设备工作正常,以及地面雷达、通讯设备正常均进行正常管制移交。
- 雷达识别移交:以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为主,内通设备为辅。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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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制移交 |
原则:在无法满足正常管制移交条件下都必须进行特殊管制移交。当进行特殊管制移交时,协调工作必须使用内通设备来完成。
移交步骤:
- 雷达识别移交(如条件允许):同正常管制移交。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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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移交时限 |
- 特殊管制协调:不迟于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或交接高度前5分钟。
- 雷达识别移交: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前20公里。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当双方完成雷达识别移交与接受或特殊管制协调后,即使进行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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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移交内容 |
正常管制移交 |
雷达识别移交:
- 使用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雷达显示器必须显示出航空器呼号(航班号)、航空器飞行高度和地速。
- 内话设备移交: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 应答机编码
- 飞行高度
- 航空器在雷达显示器上的相应位置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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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制移交 |
特殊移交前必须与接收方扇区协调,在取得接收方扇区同意的基础上按步骤进行管制移交。 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 新的交接点
- 预计交接点时间
- 飞行高度
- 有关特殊情况内容
- 双方达成的调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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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要求 |
- 移交方移交的航空器必须保证与移交方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无冲突。航空器已完成电子及通讯移交后,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
- 移交方应将航空器移交给相应的接受方管制扇区,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如需保持高度应通知移交方,如果航空器偏航无法飞越原规定的进、出港点时,应尽早同原相关扇区进行特殊协调,涉及到其它扇区的由该扇区负责协调。
- 双方应遵守航空移交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用电话进行相互协调,以避免航空器自行用无线电随意联系无管制责任的一方,造成波道干扰。
- 区域管制室在安排进港航班时,同高度过同一交接点至同一机场落地时间隔不小于20公里,使用备份高度要在航空器进走廊前5分钟完成特殊管制移交,如慢速机在前,快速机在后,且快速差大于40公里/小时,须30公里以上间隔过交接点,否则必须使用高度差调配。
- 进近管制室在安排出港航班时,对于同高度同一交接点的航空器则上不得小于30公里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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