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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 空中交通管制移交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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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常管制移交
原则:航空器能按管制移交规定正常飞行,并且航空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通讯等机载设备工作正常,以及地面雷达、通讯设备正常均进行正常管制移交。
  • 雷达识别移交:以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为主,内通设备为辅。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特殊管制移交
原则:在无法满足正常管制移交条件下都必须进行特殊管制移交。当进行特殊管制移交时,协调工作必须使用内通设备来完成。
移交步骤:
  • 雷达识别移交(如条件允许):同正常管制移交。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管制移交时限
  • 特殊管制协调:不迟于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或交接高度前5分钟。
  • 雷达识别移交: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前20公里。
  •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当双方完成雷达识别移交与接受或特殊管制协调后,即使进行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管制移交内容
正常管制移交
雷达识别移交:
  • 使用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雷达显示器必须显示出航空器呼号(航班号)、航空器飞行高度和地速。
  • 内话设备移交: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 应答机编码
    • 飞行高度
    • 航空器在雷达显示器上的相应位置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 指挥有关航空器转换频率联系接受方管制室。
特殊管制移交
特殊移交前必须与接收方扇区协调,在取得接收方扇区同意的基础上按步骤进行管制移交。
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 新的交接点
  • 预计交接点时间
  • 飞行高度
  • 有关特殊情况内容
  • 双方达成的调配方案
管制要求
  • 移交方移交的航空器必须保证与移交方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无冲突。航空器已完成电子及通讯移交后,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
  • 移交方应将航空器移交给相应的接受方管制扇区,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如需保持高度应通知移交方,如果航空器偏航无法飞越原规定的进、出港点时,应尽早同原相关扇区进行特殊协调,涉及到其它扇区的由该扇区负责协调。
  • 双方应遵守航空移交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用电话进行相互协调,以避免航空器自行用无线电随意联系无管制责任的一方,造成波道干扰。
  • 区域管制室在安排进港航班时,同高度过同一交接点至同一机场落地时间隔不小于20公里,使用备份高度要在航空器进走廊前5分钟完成特殊管制移交,如慢速机在前,快速机在后,且快速差大于40公里/小时,须30公里以上间隔过交接点,否则必须使用高度差调配。
  • 进近管制室在安排出港航班时,对于同高度同一交接点的航空器则上不得小于30公里间隔。
发表于 2012-2-24 21: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专业啊,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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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9: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学习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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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09: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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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6 20: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一个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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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4 08: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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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23: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啊,这个是飞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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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00: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学习了  呵呵
新人学习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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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3 19: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学习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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