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瑜白 发表于 2012-2-23 11:16:09

空中交通管制移交协议规定


正常管制移交
原则:航空器能按管制移交规定正常飞行,并且航空器二次雷达应答机和通讯等机载设备工作正常,以及地面雷达、通讯设备正常均进行正常管制移交。

[*]雷达识别移交:以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为主,内通设备为辅。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特殊管制移交
原则:在无法满足正常管制移交条件下都必须进行特殊管制移交。当进行特殊管制移交时,协调工作必须使用内通设备来完成。
移交步骤:

[*]雷达识别移交(如条件允许):同正常管制移交。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管制移交时限

[*]特殊管制协调:不迟于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或交接高度前5分钟。
[*]雷达识别移交:有关航空器过交接点前20公里。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当双方完成雷达识别移交与接受或特殊管制协调后,即使进行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管制移交内容
正常管制移交
雷达识别移交:

[*]使用雷达显示器电子移交:雷达显示器必须显示出航空器呼号(航班号)、航空器飞行高度和地速。
[*]内话设备移交: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应答机编码
[*]飞行高度
[*]航空器在雷达显示器上的相应位置
航空器管制责任移交:
[*]指挥有关航空器转换频率联系接受方管制室。


特殊管制移交
特殊移交前必须与接收方扇区协调,在取得接收方扇区同意的基础上按步骤进行管制移交。使用内话设备向通报接收方扇区通报:
[*]航空器呼号(航班号)
[*]新的交接点
[*]预计交接点时间
[*]飞行高度
[*]有关特殊情况内容
[*]双方达成的调配方案


管制要求

[*]移交方移交的航空器必须保证与移交方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无冲突。航空器已完成电子及通讯移交后,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
[*]移交方应将航空器移交给相应的接受方管制扇区,接受方应尽早指挥其离开对方的高度层,如需保持高度应通知移交方,如果航空器偏航无法飞越原规定的进、出港点时,应尽早同原相关扇区进行特殊协调,涉及到其它扇区的由该扇区负责协调。
[*]双方应遵守航空移交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用电话进行相互协调,以避免航空器自行用无线电随意联系无管制责任的一方,造成波道干扰。
[*]区域管制室在安排进港航班时,同高度过同一交接点至同一机场落地时间隔不小于20公里,使用备份高度要在航空器进走廊前5分钟完成特殊管制移交,如慢速机在前,快速机在后,且快速差大于40公里/小时,须30公里以上间隔过交接点,否则必须使用高度差调配。
[*]进近管制室在安排出港航班时,对于同高度同一交接点的航空器则上不得小于30公里间隔。

pilotjonny 发表于 2012-2-24 21:46:51

楼主很专业啊,学习了

windlove0713 发表于 2012-4-18 19:21:49

新人学习了呵呵

晴天BI7PKH 发表于 2012-7-13 09:14:39

又学习了

starcatmiao 发表于 2013-7-6 20:34:08

下载一个学习

づ旺旺砕栤栤 发表于 2018-2-14 08:57:09

学习了哈哈

nighnet77 发表于 2019-12-5 23:43:46

专业啊,这个是飞行标准

zqywanyouxi 发表于 2020-4-17 00:23:26


新人学习了呵呵
新人学习了呵呵

CSN3507 发表于 2023-5-23 19:30:10

新人学习到力!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空中交通管制移交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