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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一般规则(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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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7-21 21: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NO空管局关于修改
《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一般规则》的决定

    SINO空管局决定对《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一般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相关条文中所有“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改为“空管局”。
    二、将第六条(一)款“无任何放单管制权限”修改为“无放单管制权限”,(二)至(八)款所有“管制权限”统一改为“放单管制权限”,(九)款修改为“SUP:管制教员、空管局管理员”,(十)款修改为:“ADM:空管局管理员、技术人员”,修改附表相关条目描述。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申请加入空管局的成员应满足十六周岁以上或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新加入空管局的成员在考试中心通过“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员基础理论测试” (下称“基础理论测试”)后,可向相应管制室申请塔台、进近或区域见习权限。相应权限的授予条件由各管制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限授予由相应管制室主任负责。”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加入空管局群组,必须拥有论坛合法呼号并通过基础理论测试,并在加入时写明呼号和成绩,未写明或证实为无效呼号的不予批准加入。管制员在空管局群组内,应当将群名片填写为‘XX(X)/ATCYYYY’,其中‘XX(X)’为管制员等级,‘YYYY’为呼号。”
    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拥有管制权限的管制员,若九十日内无参加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的记录且未向空管局管理员申请管制权限的长期保留并获得批准,或一百八十日内无参加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的记录,空管局可撤销其管制权限。获得管制权限长期保留的批准的,管制权限将保留至最近一次参加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日期后一百八十日,但重新参加管制工作前应进行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复训,合格后管制权限恢复正常。”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本条中“开设”修改为“提供”。
    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并及时报备值班主任”修改为“如移交协议的更改与连飞活动管制席位相关,应同时报备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
    八、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连飞活动设置值班主任。值班主任的工作内容是组织协调连飞活动的准备与进行、连飞活动管制员和席位的动态调整和连飞活动中突发情况的处理。报名值班主任的管制员应拥有管制教员资格或为空管局管理员。”
    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应提前在综合管理平台申请管制席位。连飞活动管制席位及语音管制频道应按综合管理平台标明的席位名称和频率设置和开设。若综合管理平台标明的管制席位名称或频率与活动时有效的航行资料不符,除非相应管制招募中已明记使用此席位名称或频率的原因,否则应报备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后按航行资料内容设置和开设。连飞活动期间开设综合管理平台所公布席位以外的席位,应由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许可,并与可能影响的活动区域的管制单位提前进行协调。”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申请连飞活动管制席位的管制员,应当持有对应席位放单权限。持有对应席位见习权限的管制员应当在持有管制教员资格管制员的监督下或取得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许可后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考试中心进行的考试如未通过,申请补考应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七日。同一考试四次以上未通过的,申请补考应不早于前一次参加本考试成绩下发后十五日。但基础理论测试未通过的,成绩六十一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的申请补考应不早于成绩下发后十四日,成绩五十一分以上六十分以下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九十日,成绩四十一分以上五十分以下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三百六十五日,成绩四十分以下或累计四次以上未通过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七百三十日。”
    十二、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管制员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外进行补考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处警告,且补考期限由违规参加的考试结束时间为基准重新计算。”
    十三、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在论坛、空管局群组、语音管制频道或雷达文本等公开场合对其他管制员或飞行员进行侮辱、攻击,使用不文明或引发他人不适的语言,视后果处警告、暂停管制权限或撤销管制权限并加入黑名单。”
    十四、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则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某数至某数’包含两端数。”
    十五、将条文中所有“118.178.88.17”统一改为“fly.sinofsx.com或论坛、空管局指定的其他地址”,删除所有“http://”、“https://”和URL地址末尾“/”。
    十六、将条文中所有“值班主任”统一改为“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
    十七、调整相关条文序号。
    本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一般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
管制一般规则

(2020年2月24日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发布根据2020年7月12日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关于修改〈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一般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模拟飞行论坛(下称“论坛”)空管局(下称“空管局”)管制员工作,提高管制技能和服务水平,保障论坛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空管局所有管制员、管制教员和管理员。
    第三条 本规则中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一)连飞服务器:指地址为fly.sinofsx.com或论坛、空管局指定的其他地址,供拥有论坛合法呼号的用户进行连线飞行,及拥有管制权限的管制员进行管制的公开服务器。
    (二)训练服务器:指地址为fly.sinofsx.com或论坛、空管局指定的其他地址,供管制员进行管制技能训练的非公开服务器。
    (三)考试中心:指地址为exam.sinofsx.com,供管制学员及管制员进行本规则中规定的测验的网站。
    (四)综合管理平台,IMP:指地址为atc.sinofsx.comapp.atc.sinofsx.com(移动端),供管制员、管理员进行管制招募、档案存储和权限调整的网站。
    (五)连飞活动:指按照《中国模拟飞行论坛活动管理规定》发布的,供拥有论坛合法呼号的用户和拥有管制权限的管制员进行连线飞行和管制的线上活动。
    (六)空管局群组:指群号码为220186404的QQ群。
第二章 管制员等级与权限
    第四条 管制权限包含塔台管制权限、进近管制权限、区域管制权限。上述权限均分为见习权限和放单权限。
    第五条 管制员权限的综合管理由空管局负责。单项管制权限的调整和管理由相应管制室负责。
    第六条 管制员的管制权限发生变化时,应按本条下述内容更新其管制员等级为相应等级(参照附表1):
    (一)OBS:无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二)S1:具有塔台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三)S2:具有进近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四)S3:具有区域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五)C1:具有塔台和进近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六)C2:具有塔台和区域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七)C3:具有进近和区域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八)I1:具有塔台、进近和区域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
    (九)SUP:管制教员、空管局管理员
    (十)ADM:空管局管理员、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空管局的成员应满足十六周岁以上或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新加入空管局的成员在考试中心通过“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管局管制员基础理论测试” (下称“基础理论测试”)后,可向相应管制室申请塔台、进近或区域见习权限。相应权限的授予条件由各管制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限授予由相应管制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拥有见习管制权限的管制员,可向相应管制室的主任申请放单考试,由相应管制室决定是否将其管制权限改为放单管制权限。
第九条 拥有放单管制权限的管制员,可向相应管制室的主任申请管制教员考试,由相应管制室决定是否授予其管制教员资格。
第十条 管制员权限有期限暂停期间,管制员等级保留。管制员被撤销或无期限暂停权限时,应按第六条所述调整管制员等级。
第十一条 加入空管局群组,必须拥有论坛合法呼号并通过基础理论测试,并在加入时写明呼号和成绩,未写明或证实为无效呼号的不予批准加入。管制员在空管局群组内,应当将群名片填写为“XX(X)/ATCYYYY”,其中“XX(X)”为管制员等级,“YYYY”为管制员呼号。
第十二条 空管局管理员及各管制室主任资格的授予及撤销,由空管局局长决定。
第十三条 管制员禁止将具有管制权限的账号出借他人使用。出借他人使用期间产生的后果由拥有账号的管制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拥有管制权限的管制员,若九十日内无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的记录且未向空管局管理员申请管制权限的长期保留并获得批准,或一百八十日内无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的记录,空管局可撤销其管制权限。获得管制权限长期保留的批准的,管制权限将保留至最近一次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或管制员培训日期后一百八十日,但重新参加管制工作前应进行必要的理论和实践复训,合格后管制权限恢复正常。

第三章 管制工作和频道
    第十五条 管制员应当在语音管制频道内进行管制工作。管制员禁止不开放语音频道,或开放语音频道而不长守。除非经活动管理员、空管局管理员或管制室主任批准,管制员不得开设真实中不存在的管制席位或频道。
    第十六条 管制员开设语音管制频道和登陆管制软件时,频道和席位名称应当按“机场ICAO四字代码_席位代号简码”或“机场ICAO四字代码_中间词_席位代号简码”格式填写。“中间词”在登陆观察席时为四字呼号的后两位,其他情况为开设的管制扇区标号。管制席位对应的代号简码如下:
    (一)放行许可发布席,代号“DEL”;
    (二)地面管制席,代号“GND”;
    (三)塔台管制席,代号“TWR”;
    (四)仅用于离场的进近管制席,代号“DEP”;
    (五)进近管制席,代号“APP”;
    (六)区域管制席,代号“CTR”;
    (七)机坪管制,代号“APN”或“RAMP”;
    (八)观察席,代号“OBS”;
    (九)管制教员监督席位、连飞监察席位,代号“SUP”。
    第十七条 若机场公布自动终端情报服务(ATIS)频率,或未公布此频率时经活动管理员、空管局管理员或管制室主任批准,塔台管制席的管制员应在所管制的机场提供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十八条 管制员进行管制工作时,应抱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所管制区域内的航空器应当一视同仁,禁止选择性管制,或在指挥所管制区域内非活动路线机组时区别对待。
    第十九条 管制员的管制区域为航行资料公布的所登陆席位对应的区域。管制员登陆的席位分为多个扇区(区域),且未在席位名称中明确扇区(区域)编号的,管制区域为所有属于本席位的扇区(区域)范围之和。管制员使用不同于航行资料公布的管制区域时,应当经活动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批准。
    第二十条 管制员应负责管理其进行管制工作的语音频道,维护频道秩序,禁止在所管制区域内仍有机组时闲聊。
    第二十一条 管制员不得在无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条件的机场或空域内实施雷达管制。
第四章 管制工作协调
    第二十二条 管制员应当在开始管制工作前,与相邻管制单位进行移交协议的协调。相邻管制单位在管制工作开始后登陆的,应尽快与之进行移交协议协调。
    第二十三条 管制员在进行移交协议的协调时,应当充分考虑所管制空域内及周边可能发生的情况,禁止抱有侥幸心理。
    第二十四条 管制员如需更改已经达成的交接方案,应尽快通知相邻管制单位,协调新的移交协议。如移交协议的更改与连飞活动管制席位相关,应同时报备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
第五章 连飞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连飞活动设置值班主任。值班主任的工作内容是组织协调连飞活动的准备与进行、连飞活动管制员和席位的动态调整和连飞活动中突发情况的处理。报名值班主任的管制员应拥有管制教员资格或为空管局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应提前在综合管理平台申请管制席位。连飞活动管制席位及语音管制频道应按综合管理平台标明的席位名称和频率设置和开设。若综合管理平台标明的管制席位名称或频率与活动时有效的航行资料不符,除非相应管制招募中已明记使用此席位名称或频率的原因,否则应报备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后按航行资料内容设置和开设。连飞活动期间开设综合管理平台所公布席位以外的席位,应由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许可,并与可能影响的活动区域的管制单位提前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应不晚于活动预计开始时间前十五分钟进入专用管制协调频道进行移交协议的协调。无法参加的,必须在上述时间前报备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并通过其他渠道完成与相邻管制单位的协调。专用管制协调频道严禁谈论与当次活动无关的内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专用管制协调频道。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连飞活动管制席位的管制员,应当持有对应席位放单权限。持有对应席位见习权限的管制员应当在持有管制教员资格管制员的监督下或取得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许可后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已申请连飞活动管制席位的管制员应按时参加活动管制工作。如需取消申请,应不晚于活动预计开始时间前六十分钟登陆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取消操作。活动开始前二十四小时以内取消席位申请的,应报备当次活动的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
    第三十条 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的管制员,欲在连飞活动标明的结束时间前关闭管制席位的,应向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申请,并与周边管制单位协调新的移交协议,经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关闭席位。连飞活动标明的结束时间后,关闭席位时如管制范围内仍有机组,应告知机组继续飞行时须联系或守听的频率。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连飞活动管制工作的管制员应当仔细阅读综合管理平台管制招募的详细内容,并服从值班主任或空管局管理员的统一调配。
第六章 考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所有管制员权限考试的笔试部分应当在考试中心完成。实践部分应当在连飞服务器或训练服务器完成。管制员权限考试由该权限相应的管制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所有管制员考试的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均应由当次考试的考官如实录入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中心进行的考试如未通过,申请补考应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七日。同一考试四次以上未通过的,申请补考应不早于前一次参加本考试成绩下发后十五日。但基础理论测试未通过的,成绩六十一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的申请补考应不早于成绩下发后十四个日历日,成绩五十一分以上六十分以下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三个日历月,成绩四十一分以上五十分以下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一个日历年,成绩四十分以下或累计四次以上未通过的不早于成绩下发后二个日历年。
    第三十五条 在连飞服务器或训练服务器进行的考试如未通过,考生应与考官协商补考时间。
第七章 管制训练与训练服务器
    第三十六条 空管局管理员、各管制室主任、管制教员拥有训练服务器的航空器控制权限。其他管制员欲使用训练服务器进行管制技能训练,应联系上述人员,协商使用时间和空域。
    第三十七条 使用训练服务器进行管制技能训练时,进行管制的一方应当登陆连飞服务器并按第十五至二十一条要求进行管制工作。训练中有机组通过管制空域的,应为其正常提供管制服务。
    第三十八条 使用训练服务器进行管制技能训练后,教员应将本次训练的内容及对学员的评价录入综合管理平台。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管制员违反本规则或其他管制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将受到警告、暂停管制权限、撤销管制权限、列入空管局黑名单的处罚。
第四十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具有管制权限的账号出借他人使用的,处警告至暂停管制权限七日。
第四十一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开设虚假频道的,处警告至暂停管制权限七日。进行管制工作的管制员未开设频道或开设频道而未长守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三至七日。
第四十二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开设语音管制频道或席位不规范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暂停管制权限三至七日。
第四十三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开设自动航行情报终端不符合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警告。
第四十四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对规定的管制区域内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致使空域秩序混乱或产生事故征候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三至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管制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对所管制区域内航空器未按照管制规范进行管制工作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三至七日。以机组非活动机组为由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七至十四日。
第四十六条 管制员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在所管制区域内仍有机组的情况下在管制频道内谈论与管制工作无关的内容的,处警告或暂停管制权限三至七日。
第四十七条 管制员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开设不符合规定的雷达管制席位的,处警告。若情节严重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七至十四日。
第四十八条 管制员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与周边管制单位充分协调,致使空域秩序混乱或产生事故征候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七至十四日。
第四十九条 管制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参加管制协调且未通过其他途径完成协调,导致管制协调无法顺利进行或秩序混乱的,处暂停管制权限七至十四日。
第五十条 管制员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连飞活动管制席位而未参加管制工作的,视后果处暂停管制权限十五至三十日。
第五十一条 管制员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外进行补考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处警告,且补考期限由违规参加的考试结束时间为基准重新计算。
第五十二条 管制员违反空中交通管制一般规则,造成严重的秩序混乱或事故征候的,视后果处暂停管制权限七至三十日。
第五十三条 管制员未及时对即将进入空中禁区的航空器进行必要警告,导致航空器进入公布的空中禁区的,处暂停管制权限十五日以上。指挥航空器进入公布的空中禁区的,处撤销管制权限。
第五十四条 使用虚假呼号、信息加入空管局,或考试中有替考、舞弊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准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处撤销管制权限并加入黑名单。
第五十五条 在论坛、空管局群组、语音管制频道或雷达文本等公开场合对其他管制员或飞行员进行侮辱、攻击,使用不文明或引发他人不适的语言,视后果处警告、暂停管制权限或撤销管制权限并加入黑名单。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20日北京时间零时起施行。2019年7月21日发布,2020年3月1日修订的《中国模拟飞行论坛空中交通管理局管制一般规则》(R2)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非常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使用“必须”或“须”,反面词使用“严禁”或“禁止”。
(二)表示比较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使用“应当”或“应”,反面词使用“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如此做的用词:正面词使用“宜”,反面词使用“不宜”。
(四)表示允许选择,满足条件时可以这样做,使用“可”。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某数至某数”包含两端数

附表 管制员等级与管制权限对应表
  
  
  
等级
  
  
  
塔台管制
进近管制
区域管制
职称
OBS


见习
  
管制

五级管制员

  


  
S1

四级管制员
S2

  

  
S3

C1

  
三级管制员
C2

  
C3

  
I1
二级管制员
SUP
管制教员、空管局管理员

  
ADM
空管局管理员、技术人员
注:○表示见习权限,●表示放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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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22: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空管局工作 加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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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22: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747!来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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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23: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词空管局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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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SINO加强自律严格规范的管制作风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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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4: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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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7: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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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21: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抄收了,空管局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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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5 13: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学习,艰苦奋斗,早日实现无缝隙管制,零距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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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5 20: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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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7: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今后将严格遵守规定,恪守职责,尽快提升管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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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我想擔任管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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