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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飞机被拒 “老赖”咬伤两名机场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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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11-07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许乃丹
  身背“限高令”乘坐飞机,被机场安检员拦下,被执行人陈某却咬伤安检员。由于陈某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未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11月6日,市南法院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王某某于2011年10月1日将50万元借给夏某,陈某为担保人。根据约定,夏某应于2011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该笔借款,但夏某到期后拒不还款,陈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夏某、陈某起诉到市南法院。经市南法院调解,2012年5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告夏某承诺分期还清借款,于2012年6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9万元,2012年7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10万元,2012年8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10万元,2012年9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10万元,2012年10月18日之前偿还原告10万元。被告陈某对被告夏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夏某、陈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2月26日,市南法院执行人员扣押陈某一辆赛欧车。由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市南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该车进行拍卖,但由于两次拍卖都流拍,遂将该车折抵2万元欠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2014年8月,市南法院对陈某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令陈某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以及实施其他高消费行为。

  2014年11月5日晚7时许,按照“限高令”的规定,青岛国际机场安全检查部将欲乘坐飞机的陈某查扣并及时通知市南法院。在市南法院执行人员赶往机场的过程中,陈某却将两名机场安检工作人员咬伤,被移交机场派出所进行处理。当晚11时许,经机场派出所民警调解,陈某对受伤的安检工作人员作出赔偿,机场派出所遂对陈某免于治安管理处罚。

  市南法院执行人员连夜将陈某带回法院,并及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1月6日一早,执行人员召集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未果。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市南法院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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