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参见IMP发布的《进近管制室关于缩小雷达管制间隔标准的通知》
终端区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1.水平间隔标准10千米,雷达尾流间隔大于10公里的按照局方规定标准。
2.垂直间隔标准:逆向或汇聚飞行时600米,顺向飞行无追赶300米。
2.逆向飞行时,相遇前30公里,相遇后10公里;顺向和交叉飞行时15公里;顺向和逆向平行或分散飞行时侧向间隔15公里。 3.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雷达间隔,或者航空器确认与对方相遇过,且空中交通管制员观察到两架航空器的雷达标志已互相分开,可相互占用或者穿越对方高度层。
区域管制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1.水平间隔标准20千米,垂直间隔按照局方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配备实施。 2.逆向飞行时,相遇前50公里,相遇后10公里;顺向和交叉飞行时30公里;顺向和逆向平行或分散飞行时侧向间隔30公里。 3.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10公里的雷达间隔,可相互占用或者穿越对方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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